交通出行模式的巨变,客运站要消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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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出行模式的巨变,客运站是否会消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客运站作为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终点,是城市人们出行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建筑群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客运站在城市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不仅是大量城市乘客的聚集地,也是城市交通网络的大节点,为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客运站不仅是城市的交通枢纽,同时也是城市的建筑群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交通出行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共享汽车、智能出行等新型交通出行模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了城市居民的青睐。在这种情况下,客运站是否会消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从一般来看,客运站并不会消失,而是会发生变化。目前,客运站的发展趋势是以新型建筑材料、智能管理模式、科技设施等为特征的多功能客运站。新型客运站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客运站改造成智能化、规范化、服务化和节能环保化的客运站。 例如,地铁站可以接入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新型出行模式,以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客运站可以充分利用新型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升客运站的管理能力;客运站可以配置触摸屏、自助机等智能设备,以便乘客更快捷地查询信息;客运站可以实施节能环保措施,如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照明系统等,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总之,客运站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新型出行模式正在取代传统出行模式,但客运站并不会消失,而是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和城市建筑群落,为城市发展贡献力量。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第九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第十条 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第十一条 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第十三条 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第十四条 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新客规2021年细则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 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 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 “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 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

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

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 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 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

允许 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

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

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

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 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

七、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 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

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